(一)訂定行政規則
臺中縣政府於九二一地震後,因應震損社區更新重建之審理,而累積了寶貴的震災社區更新實務操作經驗,都市更新相關法令與措施,也經中央主管機關參酌實作案例而進行修訂,惟屬於地方自治權責或法令授權訂定之行政規則,如容積獎勵、權利價值計算與調解及調處機制、都市更新基金募集等尚待臺中縣政府積極建立,以透過完備之法制作業基礎,因應各種情況之更新重建問題。
(二)確立參與意願
在震災重建案例中,發現「參與意願」之表示攸關權利變換計畫能否順利研擬,並影響原地重建共識之整合與重建進度之推動。現行法令僅規定要在期限內調查「參與」意願與「分配位置」意願,惟不表態者、意願模糊者(如新社區開發模式所提供的誘因使得部分重建戶原簽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後,於權利變換意願調查時,卻未明確表示參與分配之意願)或計畫草案研擬期間失聯者,因無法確切掌握參與意願,如據以認定為不參與者,恐因欠缺法令明確授權而引起爭議,且嗣後如與其取得聯繫或其表示參與意願,則對計畫之研擬與變更不無影響,也影響計畫報核程序之進行,故建議於現行法令內明確定義權利變換之不願參與者,係指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未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者,或於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實施者調查參與意願而未表明參與意願者,並應就意願認定之「表示期限」及「有效期限」予以規範,以杜爭議。
(三)補償金發放
補償金發放作業會因社區不參與者人數多寡與他項權利處理難易情形而有差異,故建議將補償金發放時程延長為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三個月內通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領取,必要時得再延長三個月。
(四)產權登記
對於更新前已設定他項權利及辦竣限制登記而該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為防杜實施者於發放現金補償時,疏於注意其債務是否已清償並取得債權人之清償證明,而逕由所有權人具領,造成補償金發放,損及債權人權益,應通盤檢討監督機制,以避免發生誤發補償金或未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列冊送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利註銷登記等情事,如發現錯誤,主管機關應即追回並依法辦理。另一方面,有關權利變換產權登記部分,建議明定由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規則,以符實際。
此外,建議權利變換計畫審議期間,實施者得申請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建築、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利計畫草案之研擬,惟其期限最長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