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第1項、第3條第3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由上開條文觀之,都市更新之實施者,包括政府自辦或委辦,及人民自辦或委辦,即辦理都市更新之類型,可分類為公辦都市更新、民間自辦都市更新;實施方式包括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會因實施者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實施方式。次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19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都市更新會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之更新案,並非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者並非政府機關,而是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自組都市更新團體(更新會)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並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9條等相關規定,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即依計畫內容辦理震災住宅及社區更新重建事宜。簡言之,都市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內,如經都市更新更新會決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依法定程序報核後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發布實施,則未涉「徵收」私有土地及「協議合建」事宜。
2007/11/26
都市更新之類型
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第1項、第3條第3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由上開條文觀之,都市更新之實施者,包括政府自辦或委辦,及人民自辦或委辦,即辦理都市更新之類型,可分類為公辦都市更新、民間自辦都市更新;實施方式包括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會因實施者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實施方式。次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19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都市更新會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之更新案,並非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者並非政府機關,而是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規定,自組都市更新團體(更新會)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並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9條等相關規定,研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即依計畫內容辦理震災住宅及社區更新重建事宜。簡言之,都市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內,如經都市更新更新會決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依法定程序報核後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發布實施,則未涉「徵收」私有土地及「協議合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