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6

權利變換估價與救濟程序



(一)估價結果之公平性被質疑
  權利價值是權利變換最核心之處,也是重建過程中爭議最多之處,鑑價機構作為公正第三者之角色定位,也被部分人士質疑,原因在於:(1)過去相關法規不完善導致舊社區大樓產權複雜,使得價值的查估困難度提高。(2)以權利變換機制的精神來思考,更新前權利價值評估最重要的是兼顧權利人之間的公平性,但不動產的個別差異性大,其價值的差異性難以達到完全的客觀,公平性受到質疑。(3)不動產估價師法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分別於八十九年及九十年通過,雖然不動產估價已行之有年,但真正的法令約束及制度才剛建立,不動產估價的技術尚須整合及提升,法規賦予公會之權責,也待積極建立與運作。
  由於估價是十分專業的技術,各宗基地的規模、形狀、位置、利用度等條件亦不相同,故每筆土地的估價結果也不相同,縱使只是些微差距,所有權人也很難理解為何相鄰的土地估價結果會有不同,此時即需要耐心地與所有權人解釋估價的原則與造成些微差距的原因,以爭取所有權人之認同。而估價結果係作為更新後分配的依據,影響所有權人的權利至鉅,故尋找有信譽的估價公司,以確立估價原則與方向、求出合理公平的估價結果,以獲取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的信任,為社區執行更新重建與權利變換之重要關鍵。
(二)權利價值調解與救濟程序冗長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申請臺中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調解,前開調解如不成立時,則由臺中縣政府予以調處。其調解、調處、訴願或行政訴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則由當事人(即不分配者與都市更新會)以現金相互找補。惟調解程序冗長,緩不濟急,宜縮短程序,以保障不參與者申請救濟並獲結論之時效性。
(三)調解機制待建立
  按調解、調處均為解決異議或爭議之程序,調解係特設委員會就爭議解決所為之建議,調處則為主管機關衡量爭議適法所為之行政裁定,屬行政處分之一種,調解不成立者,方由主管機關調處,調處應參酌調解結果為之,另調解效果係屬爭議解決之建議,非屬行政主管機關依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臺中縣政府目前尚未健全調解與調處機制,未來擬建立不動產估價審議原則,並結合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或另選第四家鑑價機構,協助處理有關權利價值爭議之調解與調處,以化解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