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由實施者委託3家以上鑑價機構查估後評定之」,其中「評定」一語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中之規範概念,亦即須經由科技專門知識,或採取評價之態度,始能加以確定之法律概念。而學理上均認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所涉及之事項,倘若具有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例如國家考試之評分、學生成績之評定、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公務員能力之評價、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專門科技事項、行政上之預測決定或風險評估等,除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得例外加以審查外,其餘應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631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