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建組織未整合
九二一震災前,雖然多數社區都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並選出主任委員;震災後,為推動重建工作成立了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為進行更新重建成立了都市更新會,但有部分社區在重建初期,因震前與震後社區組織運作之角色與地位不明確而意見分歧,甚至出現原組織之代表人惡意杯葛抗衡與競相爭取重建資源(如行政事務補助費)或重建事務難以統籌研商與分工合作進行之情形。另有關公共基金運用部分,按建築物如經震災全倒並經拆除滅失,其區分所有權已不存在,故公共基金不宜由該社區成立之都市更新會、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運用,應由土地持分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所共有,並依民法合意為之,而重建組織之運作,則應加強聯繫並釐清權責,避免曖昧模糊的關係而造成功能不彰。
(二)會議程序未嫻熟
社區重建組織之成員,係以原區分所有權人為基礎,然社區為討論重建等公共事務而進行開會之相關作業程序未必熟稔,部分社區也未遵照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更新會章程與議事規則等規定進行,尤其在會議通知、委任出席及議題討論與表決時,會因程序瑕疵而出現爭議,而令人質疑公平性與代表性,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過程與結果,也曾出現以訛傳訛之情形,導致社區派系分立,或因重建意見分歧而立場不同,已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人際關係與重建事務之推展。
(三)交接事務未釐清
另一方面,帳務未清楚公布也是會務運作問題之一,一旦有新舊任理監事交接而本身又是爭議人物時,即可能出現交接帳目不清或丟三落四之情形,甚至衍生訴訟問題;交接生效日如又未經雙方確認,一旦發生訴訟與糾紛情事,責任恐難以釐清,並衍生困擾。此外,亦有理事長因為不清楚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意義,未經理監事或會員授權,即以個人名義和營造廠商或規劃單位私自訂約,遭其他會員反對或陳情異議,導致紛爭不斷,影響重建。
為瞭解社區更新會是否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執行核定之計畫內容,並避免更新會業務廢弛而影響重建工作,臺中縣政府基於輔導與監督管理之原則,宜主動提醒各社區更新會,理事長與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如屆滿,應即辦理改選事宜,並於期限內完成交接及相關資料(如帳冊、會議紀錄、函文、印鑑、章程、立案證書等)移交事宜,並副知相關單位,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