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都市更新之實施方式包括權利變換、協議合建、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一般而言,自辦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為主(亦為震損社區更新重建主要之實施方式),惟全體或八成以上所有權人同意時,得以協議合建方式為之;公辦更新則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方式進行。
目前尚未進行更新重或重建起步較晚而未及時申請臨門方案協助之社區,其震損集合住宅及社區所在基地之屬性(如基地形狀、臨路狀況、使用分區、毗鄰公共設施情況等)、戶數與參與重建比例各有差異,因此在決定該等社區辦理重建之實施者與實施方式前,宜評估前述基地屬性與參與重建之需求後,再予決定。
參與重建者仍居多數時,建議以權利變換或協議合建方式自辦更新為原則;如不參與重建者居多數時,則建議由社區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之,惟應考量其資金及財務狀況是否確實足以協助社區完成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