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7

東勢鎮東安里本街多目標立體停車場

轉貼:東勢鎮公所函詢設計、監造分開招標,專業技師之權責如何劃分

有關貴公所辦理「921震災都市更新重建工程-東勢鎮東安里本街多目標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因設計、監造分開招標,由二家不同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各專業技師之權責如何劃分、查核簽章應由何者委託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 貴公所96年9月13日東鎮建字第0960017985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13條第1項及建築師法第19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是依上開規定,建築物由不同建築師擔任設計人、監造人於法尚無不許,又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係規定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三、另查為落實專業分工之執行,業依技師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訂有「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簽證辦理之事項已有明文,應據以辦理。